Article 56

Amended

发生下列紧急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同时由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关业主向物业所在地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提交应急维修申请:

(一)屋面、外墙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二)经安全技术评价认定电梯无法正常使用或者存在严重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安防设施设备破损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

(四)楼体外立面有脱落危险,危及人身安全的;

(五)供水、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者危及人身安全的;

(六)供配电设施设备发生故障,造成停电或者漏电,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者危及人身安全的;

(七)经消防管理部门书面认定消防系统功能障碍需要更新、改造的;

(八)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在接到应急维修申请后,应当会同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立即进行核查。核查属实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

应急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将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会同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核查的情况、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业主分摊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Local Regulations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