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Amended

物业买受人应当在办理购房合同备案前,按照合同备案的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买受人可以自行向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交存,也可以委托建设单位代为交存。建设单位应当自代收到专项维修资金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交存。

建设单位未出售的房屋,由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按照实测建筑面积向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房屋出售时转由购房人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