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Amended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下列信息,并及时更新:
(一)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和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物业服务投诉电话;
(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
(三)电梯、消防、安防等专项设施设备及专业经营设施的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
(四)共用水电费用分摊情况;
(五)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及使用情况;
(六)房屋装饰装修及使用过程中应当注意的安全事项;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业主、物业使用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答复。
Local Regulations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