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Amended

新建物业交付十五日前,建设单位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四川省相关规定完成对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现场查验,并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承接查验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向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二)临时管理规约;

(三)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四)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

(五)查验、交接记录;

(六)其他有关承接查验资料。

Local Regulations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