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Amended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予以更换或者罢免:

(一)挪用、侵占业主公共收益或者共有财产的;

(二)索取或者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业主提供的利益;

(三)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减免其物业服务费;

(四)泄露业主个人信息或者将业主个人信息用于与物业服务无关活动的;

(五)任期内连续三次或者累计五次不参与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六)五分之一以上业主或者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撤销其委员资格的;

(七)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