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Amended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不得提名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未按照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

(三)未按照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

(四)违法搭建建(构)筑物、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形或者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等不当使用物业的;

(五)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六)非法占用公共区域或者共用设施设备的;

(七)非法接受减免物业服务费及相关费用,收受或者索取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的财物的;

(八)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管理工作的。

业主大会可以依法规定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