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Chapter 5 法律责任Article 44In force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地方金融组织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具体情形,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可以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Article 4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