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当地驻军和人民武装部的负责人组成的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本行政区域防汛防旱防风工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指挥长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的成员单位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其他应急指挥机构在依法应对暴雨、洪水、干旱、台风时,应当服从同级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的指挥。
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由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承担,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汛防旱防风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防汛防旱防风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防汛防旱防风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