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

防汛防旱防风抢险救援物资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和分级负担制度。

抢险救援物资可以由政府自行储备,也可以委托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代为储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和有防汛防旱防风任务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制定抢险救援物资储备计划,根据本地区灾害特点、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储备抢险救援物资,并建立抢险救援物资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的对接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根据防汛防旱防风的需要,依法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

依照前款规定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事后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私分防汛防旱防风抢险救援物资。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