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水利、电力、交通、通信、市政、渔港、石油、化工、天然气、冶炼等工程设施因暴雨、洪水、内涝和台风发生险情时,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其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抢险,并将险情及抢险行动情况报告同级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
发生重大险情时,所在地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应当立即调用抢险救援力量与物资投入抢险,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请求上级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组织支援。情况紧急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请求当地驻军和人民武装部抢险救援。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险情时,应当及时向工程设施管理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妨碍工程抢险。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