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应当编制蓄滞洪区运用预案,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定期登记核实蓄滞洪区人口、财物等情况,组织防洪工程和避难安置场所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因蓄滞洪区直接受益的地区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承担补偿和救助义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办法以及对蓄滞洪区的扶持和补偿、救助办法。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