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新建、改建、扩建城乡道路时,其排水设施应当与城乡公共排水设施相协调,不得损坏、填堵原有的排水设施,不得降低原有的排水能力。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城乡规划建设中,应当根据台风、风暴潮影响程度,合理设置地面标高。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提高地面标高;确需提高地面标高的,不得降低其原有的排水能力。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