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依法设立的电梯检验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检验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电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登记;
(二)规范开展检验活动,客观及时出具检验报告;
(三)发现电梯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报告电梯监督管理部门;
(四)建立检验数据信息传输网络,实时向电梯监督管理部门上传检验结果;
(五)对电梯使用单位或者所有权人提出的检验结果异议在10日内书面答复;
(六)建立质量、技术管理制度和电梯安全检验技术档案;
(七)不得从事或者参与电梯生产经营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