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更新、改造、修理住宅小区电梯所需费用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资金余额不足的,应当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单元总面积的比例承担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