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在禁火区内吸烟、烧烤,焚烧垃圾、秸秆、落叶,燃放孔明灯、明火祭奠,由属地旗、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携带动植物疫原体进入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区域的,由属地旗、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