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档案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收缴或者征购所出卖、赠送的文书:

(一)损毁、涂改、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文书档案;

(二)非法收购文书档案的;

(三)倒卖文书档案牟利或者将文书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的;

(四)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文书档案或者文书档案复制件出境的;

(五)擅自出卖、转让或者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文书档案的。

Local Regulations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