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民间收藏文书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文书,并接受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

对于不具备保管条件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文书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县(市)档案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文书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Local Regulations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