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Amended

河谷内地下水资源开采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在地下水超采区控制开采;

(二)在严重超采区,依法划定的禁止开采区禁止开采;

(三)在城市供水管网覆盖的范围依法关闭自备水井;

(四)地热水、泉水资源开发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不得超出许可范围开采。

Local Regulations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