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

河谷生态环境保护实行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自治州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管理体制。

河谷内县(市)人民政府、兵团四师(可克达拉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河谷内各级生态环境、发展与改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水利、畜牧兽医、交通运输、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资源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河谷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团场、负责做好本辖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本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