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国家、省和市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和接纳标准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四)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通过暗管排放或者稀释排放的;

(五)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或者私设暗管等方式排放水污染物,通过篡改、伪造、毁灭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水污染物的。

Local Regulations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