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划定、调整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或者指定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线路时,应当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确实无法避开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公路、铁路、输油输气、轨道交通、输变电和调水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民生保障项目,应当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开展专题环境影响评价,明确需穿越的地理位置坐标和占用范围,提出项目施工期及运营期的生态保护措施,编制穿越生态保护红线环境影响专章,纳入环境影响报告书,报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审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管理机构应当为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主要道路、桥梁等建设防护隔离设施和导流槽、应急池等事故应急处置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