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劣农作物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