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通过政务公开平台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开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和监测情况、水环境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情况以及水污染突发事件处理等信息。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负有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之间应当实现信息共享。

Local Regulations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