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从事畜禽养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防止污染水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依法制定禁养区、限养区内畜禽养殖业清理整治方案,并向社会公布后组织实施。禁养区内不得从事畜禽养殖业,禁养区划定之前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关闭,并依法予以补偿;限养区内实行畜禽养殖规模控制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改建养殖场(小区)的应当削减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量。
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养殖废弃物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并确保设施正常运行,或者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污分户收集和集中处理利用。
Local Regulations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