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以外排放污水。

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出水水质达到国家、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并保障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运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应当在90个工作日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