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重点流域内重点水污染物排放依法实行总量控制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上一级人民政府下达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本地区水环境质量状况以及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排污单位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污单位现有排放量以及改善水环境质量的需要等因素科学予以核定。
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排污许可证载明相关要求,不得超过国家、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应当同时遵守经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Local Regulations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