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

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本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下列职务:

(一)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长、区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者缺位时,根据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从本级人民政府副市长、副区长中决定代理人选;

(二)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长、区长提名, 决定副市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

(三)根据市长、区长提名,决定任免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主任、局长等组成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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