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Amended

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撤销由其任命的本级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副秘书长、办公厅(室)及其他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的职务。

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个别副市长、副区长的职务;可以撤销由其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撤销厦门海事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的职务。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