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Chapter 7 附则Article 49In force本条例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30日厦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29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修订的《厦门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同时废止。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48Back to full tex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