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罚款:

(一)违反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处每次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七项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