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