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自然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的内容应当符合总体规划。
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应当包括规划布局、功能形态、周边景观风貌控制等内容。
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专项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经过批准的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经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