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征求公众意见等方式确定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公园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公园,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在公园各入口的显著位置设置禁止性标志和文字说明。
除携带缉毒犬、搜救犬、导盲犬、扶助犬等工作犬外,禁止携带犬只进入设有禁止性标志的公园。
未设有禁止性标志的公园,游人携带犬只进入的,应当由成年人采用锁链、绳索或者其他措施对犬只进行直接有效的束缚,并对所携带犬只的排泄物即时清理。
Local Regulations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