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由申请人向市或者区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市或者区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市或者区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的,申请人应当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