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原油成品油加工企业未配备油气回收装置,或者未进行定期检测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所配备的油气回收装置未进行定期检测的,对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油罐车、气罐车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