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新建居住项目配套商业设施或者紧邻居住建筑的商业设施,确需设置餐饮功能的,应当设计符合相关规范和环境保护要求的专用烟道、排污设施。既有商业设施通过合规手续进行改造,符合餐饮规范要求的,可以设置餐饮项目。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对可设置餐饮予以标注。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