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规划城乡发展和产业布局,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综合协调机制,保障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资金投入。

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对新区直管区内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家级园区管理机构按照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