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永久性测量标志使用的;
(三)产生噪声污染、光污染,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
(四)妨碍相邻方通风、采光、通行等权利的;
(五)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
(六)在国家机关建设用地范围、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的;
(七)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内的;
(八)法律、法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