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封闭取水井和回灌井,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封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地下水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水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将地下水作为地下水源热泵系统水源的;

(二)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将地下水作为地下水源热泵系统水源的;

(三)将深层地下水作为地下水源热泵系统水源的;

(四)利用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取水不回灌、不能全部回灌,或者不能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层的。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