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地下水位、水量、水质监测系统,组织建设地下水管理平台,完善地下水监测站网,明确计量方式,及时采集、传输、处理、储存监测数据,推进地下水水文地质数字信息化,实现地下水的有效、动态和精准管理。
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要求、标准安装水量或者水质自动监测设备,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测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在地下水一般超采区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要求、标准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实现对取用水的智能控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水监测设备、取用水计量设施及其标志。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