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划定,并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及安全评估制度,核准公布重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强化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应急管理,完善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根据地下水水源条件和应急备用的需要,统筹建设应急备用地下水源工程,建立备用水源。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