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节约和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表以下的水体(含地热水、矿泉水)。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