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需要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或报告。
除《规定》以外的其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人也可提出需要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的事项,所提事项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审查,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