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为保证宪法、法律、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在本市遵守和执行的重大措施;

(二)中共昌都市委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推进依法治市,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措施;

(四)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计划的调整方案;

(五)市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和市本级决算;

(六)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七)撤销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八)确定或撤销本市永久性节庆日;

(九)授予或撤销市级荣誉称号;

(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授权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决定: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重要情况;

(二)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改革举措;

(三)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及重大调整方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

(四)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实施中期评估情况;

(五)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

(六)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情况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七)市人民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情况;

(八)市本级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政府投资的重大产业项目、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民生工程等;

(九)市人民政府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十)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本市环境、资源以及历史文物古迹保护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十一)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基本生活保障,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基金或者资金的收支、管理情况;

(十二)市人民政府推进依法行政情况、市监察委员会专项工作开展情况、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推进公正司法情况;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和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