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开展参观、旅游活动未编制方案或者编制的方案不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目标的;

(二)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的;

(三)未按照活动方案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

(四)违法批准人员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或者违法批准外国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