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或者擅自埋(架)设管(杆)线等设施以及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建设者、构筑者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