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已缴纳供热质量保证金的供热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发生费用从其缴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中支付:

(一)因供热质量不达标,应退还热用户采暖费而未及时支付的;

(二)发生事故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当,需启动供热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处置的;

(三)发生违规收费、无故停供等情况时,未及时赔偿热用户损失的;

(四)出现弃管等现象,政府临时接管的。

供热期满或者供热单位退出供热市场时,供热单位无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已经处理结束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供热质量保证金及利息返还给供热单位。

Local Regulations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