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绿色建筑的运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节能、节水、室内外环境维护等管理制度完备;

(二)节能、节水和建筑用能、用水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等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三)供暖、通风、空调、照明、电梯等设备的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正常,记录完整;

(四)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污水等污染物达标排放;

(五)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垃圾收集容器设置规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