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再生水管网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提高再生水的利用率。
高耗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再生水。城镇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道路维护等市政用水和观赏性景观、生态湿地等环境用水,具备使用再生水、雨水等非传统水源条件的,应当使用。集中办公的机关、学校、宾馆饭店、住宅小区等适宜使用再生水的,应当鼓励使用。使用再生水的具体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