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省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以及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司法行政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司法鉴定的相关工作。

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由其设立机关依法进行资格审核并负责管理,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